2023-10-30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浏览次数:次
继四川省崇州市烈性犬撕咬幼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部分城市又出现大规模捕狗、个别人毒害宠物等乱象发生,激起民众对于城市养犬治理、宠物伤人责任等问题的热议。饲养动物或流浪伤人,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和城市治理的问题,因此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按照损害的程度不同,对饲主、管理人等责任主体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责任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虽然对于养犬行为规范和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标准均有明确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但由于大部分养犬人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执法取证难、处罚力度不够,民众及社区具备一定范围内的容忍度等原因,发生在居民区等生活场所的饲养动物轻微伤人事件多通过协商解决,行政执法启动率相对较低。
(三)刑事责任
律师结合此次烈性犬咬人事件检索司法裁判案例,根据主观故意或过失、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2021)鲁0203刑初162号、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红刑初字第167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7)湘1121刑初650号等罪名。
对于以上三种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承担,《民法典》第18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管理人责任
当动物侵权损害事件发生在小区等公共场所内,物业公司或场所管理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日常管理中除需尽到基本行为规范提醒、监督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还需注意防止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进入场所致人损害的情况发生,否则有可能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责任。
结语:在法律规定中,饲养的宠物被定性为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在养犬人依法养犬并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下,犬类能够给人类提供温暖陪伴及情绪价值,甚至一些特殊犬种在搜救、导盲、稽查等工作中承担作用。但由于一些缺乏责任心的人随意地饲养、丢弃宠物,不但导致城市里大量的流浪动物存在,虐待动物事件的频繁发生,甚至由于养犬人基本责任底线的丧失,造成城市治理的顽疾,引起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对立和冲突。因此我们在呼吁文明养犬的同时,也期待行政管理部门能采取科学理性的治理措施,如设立养狗许可制度、犬籍登记制度、疫苗接种制度、流浪狗收容制度等,推行社区、物业企业、犬业协会组织协助管理,从管理层面平衡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