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权是指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但实践中由于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如股东会召集程序、通知程序、决议程序等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而导致决议无效或存在可撤销情形,进而对公司管理及后续经营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动产交易引发的矛盾频发,特别是在期房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期房卖给购房者后,因其他原因又将该套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这样必然导致购买一方的财产权利受损,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出于委托支付、资金保管、规避政策、错误转账等原因将资金存入他人账户后,开户人被法院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借用账户内资金被查封、冻结,案外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于账户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是执行异议之诉中法律适用的难点。
浅谈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开发商之窘境——业主断贷导致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建设工程专题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分析》本文基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作出简要分析。